本案當事人(雇主家屬)與看護,在長輩的告別式中因情緒激動下爆發口角,並演變成肢體拉扯與推擠,隨後雙方均宣稱受傷並互告傷害罪。
面對突如其來的刑事互控,當事人剛承受失親人逝去的痛苦,更面臨留有刑事前科的巨大身心壓力。

一、 案件背景|告別式上爆發衝突,看護與親屬互控傷害
本案當事人(雇主家屬)與看護,在長輩的告別式中因情緒激動下爆發口角,並演變成肢體拉扯與推擠,隨後雙方均宣稱受傷並互告傷害罪。
面對突如其來的刑事互控,當事人剛承受失親人逝去的痛苦,更面臨留有刑事前科的巨大身心壓力。
二、訴訟過程
律師知道上情後立即與當事人安排會議,細緻還原當天的現場狀況,確立本案核心防禦策略。
律師書狀中詳細還原肢體接觸的先後順序與互動模式,強調當事人客觀上雖有拉扯、推擠手臂等動作,但主觀目的僅在於排除衝突或進行阻擋,強而有力地論證當事人自始至終並無主觀上的傷害犯意。
律師深知告訴乃論之罪若一味在庭上僵持,只會加深仇恨、徒增訴訟成本。因此,律師除陪同出庭做好萬全的防禦論證外,更積極展開庭外協調,在私下居中安撫雙方激動情緒、抽離意氣之爭。最終成功破冰,促成雙方在法院達成調解共識,並「互相撤回傷害告訴」,圓滿化解訴訟僵局。
三、訴訟結果| 獲不起訴處分
因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雙方已在法院透過律師居中協調達成調解並互相撤回告訴,最終依法新北地方檢察署給予當事人不起訴處分,成功化解刑事危機,捍衛當事人清白。
四、法律觀點 QA 特輯|透視法律細節,避開傷害罪雷區
A:刑法上的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意思是有受害人提告,檢察官才會追究。法律同時也規定,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告的人隨時可以撤回告訴。一旦雙方經協調達成和解、向檢察署撤回告訴,檢察官依法就不能再繼續偵查或起訴,必須直接做出不起訴處分,是解決卡死官司的最好途徑。
A:完全不會。 一般俗稱的「前科」,是指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才會被記錄。本案在檢察官的偵查階段,就由律師協助居中協調撤告,案件直接在檢察署終結,根本沒有進入法院審判程序。因此,當事人的良民證不會受到任何影響,依然乾乾淨淨。
A:關鍵在於「定性防禦」與「專業協調」。當事人在面臨互告時,往往會在筆錄中不斷指摘對方的不是,反而容易讓檢察官認為雙方都有傷害對方的意圖。
律師能在第一時間透過法律會議釐清行為本意,一邊做好萬全的防禦準備,同時在庭外居中談判。透過律師理性的協調促成互相撤告,才是最快讓生活重回正軌、免於前科風險的萬全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