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件多案被告怎麼辦?爭取合併審理.緩刑】誤信交友幫忙匯款遭訴共同正犯,成功爭取緩刑

一、 案件背景:詐欺共同正犯+多案纏身

本案當事人因一時失察,依指示將匯入其帳戶的款項再轉匯入指定帳戶。這項「協助轉帳」的動作,導致當事人在法律地位上,從單純的幫助犯轉為涉及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的「共同正犯」。

本件在桃園地檢署偵查終結起訴後,竟又接獲「第二件」的「詐欺案件」。
多起案件接連襲來,加上共同正犯的重刑威脅,讓當事人陷入極度焦慮,擔心多次判刑將導致法律救濟徹底破局。

二、 為什麼要合併審理 ?| 封鎖撤銷緩刑的法律風險

面對兩起案件先後起訴的危機,楊律師於開庭時積極向法官主張「合併審理」。此策略最核心的考量,在於避開緩刑被撤銷的法條陷阱:

  • 刑法第 75 條(應撤銷緩刑)

    若案件分開審理,當事人在第一案獲得緩刑後,若第二案在緩刑期間內被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原有的緩刑宣告依法必須撤銷。

  • 刑法第 75-1 條(得撤銷緩刑)

    若第二案被判處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法官若認為原緩刑難收其效,亦得裁定撤銷緩刑。

楊律師於庭上具體論述兩案之關聯性,成功說服法官將兩案併案處理。由同一法官審酌全局,將數個犯罪事實整合成單一刑度,從根本上杜絕了「先拿緩刑、後被撤銷」的法律風險。

三、 訴訟結果 | 全數緩刑,終結訴訟焦慮

法院採納楊律師的辯論策略,裁定將兩案合併審理。儘管涉及共同正犯,但在楊律師的爭取下,法院認同當事人深具悔意,判決緩刑。

這項結果成功保住了當事人的自由身,讓他在法律的寬容與專業的守護下,能一次性處理完所有訴訟,安心重返生活常軌。

【兩案併審的關鍵價值】(優點)

  • 防止裁判矛盾

    由同一法官審理,可避免不同法院對事實認定產生歧異,確保法律效果一致。

  • 爭取較輕刑度

    數罪併罰時,法官會定出整體的「執行刑」,通常比分開判刑後的加總更優惠。

  • 穩定緩刑效果

    將所有犯罪事實一次性評價,避免「先緩刑、後撤銷」的困境。

  • 程序經濟效率

    節省當事人在不同庭期、不同法官間奔波的訴訟成本與心理壓力。

楊律師的專業承諾
複雜的法律程序,交給我處理
當案件涉及多重起訴、追加起訴或共同正犯等複雜情況時,法律攻防已不只是事實的爭辯,更是「訴訟策略」的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