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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透過 LINE 認識一名網友,雙方持續聯繫、聊天數月後,當事人逐漸對對方產生感情。未料,對方竟利用當事人的情感,向其介紹虛擬貨幣投資,並以「投資可獲利」、「操作簡單」等說法,逐步引導當事人投入資金。

一、 案件背景 | 以為在投資,卻意外捲入詐欺案件
當事人透過 LINE 認識一名網友,雙方持續聯繫、聊天數月後,當事人逐漸對對方產生感情。未料,對方竟利用當事人的情感,向其介紹虛擬貨幣投資,並以「投資可獲利」、「操作簡單」等說法,逐步引導當事人投入資金。
當事人信以為真,依照對方指示購買 USDT,並將虛擬貨幣匯入指定錢包地址,甚至為籌措投資資金而申請信用貸款。未料相關交易後續涉及詐欺案件,當事人原以為自己只是在進行投資,卻因相關虛擬貨幣金流而遭以詐欺、洗錢等罪嫌偵辦。
二、辯護過程|有金流,不等於有犯意
本所律師團隊接受委任後,詳細檢視 LINE 對話紀錄、虛擬貨幣交易及資金來源,還原當事人接觸投資、籌措資金到依指示轉匯 USDT 的完整過程。從相關事證可見,當事人係基於投資獲利的認知進行交易,甚至自行申請信用貸款籌措投資資金,與故意協助詐欺集團處理犯罪所得的情形有所不同。
楊律師據此向檢方主張,「有金流不等於有犯罪之故意」,客觀上曾購買、轉匯 USDT,不能直接推論當事人主觀上具有詐欺、洗錢故意;仍應綜合對話內容、交易原因及整體行為脈絡判斷。本案卷內亦欠缺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與詐欺集團具有犯意聯絡,最終獲檢方採認。
三、本案成功的四大關鍵
當事人完整保留與對方的 LINE 對話紀錄,從最初接觸投資到後續依指示購買、轉匯虛擬貨幣,均有相關紀錄可供查證,使檢方得以從完整脈絡判斷當事人進行交易時的主觀意思。
本案雖確實存在 USDT 購買及轉匯紀錄,但是否成立詐欺、洗錢犯罪,仍須依具體事證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主觀故意。律師團隊據此釐清「客觀交易行為」與「主觀犯罪故意」的區別,避免僅憑金流即作成不利認定。
當事人起初先以自己的存款投入投資,待存款陸續投資用盡後,詐騙集團仍持續以各種話術誘使當事人投入更多資金,致使當事人為籌措投資款項,進一步向銀行申辦信用貸款,最終遭詐騙高額款項,自身亦為本案詐欺犯罪的受害人。由上述事發經過,再佐證當事人當時確實相信自己正在從事虛擬貨幣投資,而非明知或可預見係在協助詐欺集團收受、轉移或處理犯罪所得。
除了虛擬貨幣交易紀錄外,卷內欠缺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明知對方從事詐欺犯罪,或與相關人員具有共同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最終檢方綜合卷內事證後,採認當事人的辯解。
四、案件結果|犯罪嫌疑不足,獲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綜合審酌卷內證據及相關 LINE 對話紀錄後,認為相關資料足以支持當事人的辯解,當事人係因不諳虛擬貨幣投資,遭他人以投資方式欺騙後,始依指示購買、轉匯虛擬貨幣。
此外,卷內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與相關詐欺集團成員具有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故意,最終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
五、案件解析|刑事責任不能只看「金流結果」
虛擬貨幣詐欺案件中,金流紀錄固然是重要證據,但「客觀上有金流」與「主觀上具有犯罪故意」仍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尤其當行為人本身也是遭投資話術欺騙的一方,更應從對話紀錄、交易原因、資金來源及整體行為脈絡綜合判斷,而不能僅因曾購買或轉匯 USDT,即逕行認定具有詐欺或洗錢故意。
本案透過完整事證還原當事人的投資及受騙過程,並釐清客觀金流與主觀犯意之區別,最終成功獲得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