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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當事人與告訴人原為網友,雙方在交往期間皆在合意下發生親密關係並基於助興而拍攝性影像。
未料,告訴人與被告後因感情不睦,告訴人因此指控本案當事人違反其意願發生性關係、並未得同意拍攝性影像,而使本案當事人面臨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強制性交罪及妨害性隱私重罪之刑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