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刑期服刑完畢,返台後,同一罪免除其刑

一、案件背景|已在海外坐牢,回台還要被追訴嗎?

有位當事人因債務糾紛,在海外涉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案件,並已在當地服刑期滿。返台後,卻因同一件事,再次遭台灣檢察官起訴。
他最擔心的問題是:「我已經坐過牢了,回台灣還要再坐一次嗎?」

二、訴訟過程|主張「避免被告承受過當之處罰」,並引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但書規定

本所楊富淞律師受託後,著重爭取「避免被告承受過當之處罰」,並引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但書規定,並提出:

  • 當事人已在海外完成刑期,不應再受第二次處罰。
  • 若再執行刑罰,將違反比例原則與人權保障。

法院最終接受辯護理由。

三、訴訟結果|免其刑「全部」執行

雖然法院形式上判決有罪,但裁定 免其刑「全部」執行。
意思是:當事人 不必再坐牢、不必繳罰金,避免了同一行為被重複懲罰的不公平情況。

法律小知識|什麼是「免其刑全部執行」?

  • 法院認定有罪,但基於特定原因(例如已在海外服刑),決定 免除刑罰的執行。
  • 這樣的制度,兼顧了法律嚴肅性與公平性,確保不會讓人為同一件事受罰兩次。

本所堅持以專業守護當事人的權益,讓法律不只是懲罰,更能展現公平正義。

如果您或親友也遇到跨境案件或刑事糾紛,請務必盡早尋求律師協助,保障自身權益